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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洪兴、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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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洪兴、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姜洪兴;王根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原告:姜洪兴,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鹏,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胜,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福,男,1963年6月22日生,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兴诉被告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诉讼保全费271元,合计3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诗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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