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洪兴、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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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洪兴、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洪兴;王根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440号之一原告:姜洪兴,男,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鹏,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胜,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福,男,1963年6月22日生,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兴诉被告王根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诉讼保全费271元,合计3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诗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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