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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皖03刑申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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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刑申29号
  • 案件名称

    李玮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玮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皖03刑申29号李玮:你对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9)皖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称:1、你主观上对案涉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你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求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刑初45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9)皖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一)你申诉提出主观上对案涉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查,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2015年11月6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力赛新型彩钢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二年,咨询服务费600万元。2015年11月11日,安徽力赛公司将600万元转至国元证券。证人王某证实,0.3%的年化收益率的归属权是国元证券,与中信银行无关。你将中信银行购买10亿元理财所产生的0.3%收益由国元证券收取,是你自行安排。证人常某证实,许某帮助你收取600万元费用,许某告诉他这件事情会帮你保密,并且保证这笔钱从明面上合规合法。证人许某证实,你向完某提出,这笔钱收进来以后还要以国元证券的名义付出去,最后要得到这笔钱,具体付多少钱他想不起来了,但是这笔钱要付出去,你得到的占大部分。你明确表示安徽力赛公司不会要求国元证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他发现其实是你控制这600万元,让他们先收,再想办法找理由提走,因为国元证券领导不同意转出而没有达到目的。证人完某证实,你让他从企业收取一笔费用,给他们40万元的服务费,剩下的钱肯定让他付出去,没说具体付给谁。你问过他,国元证券向企业收的这笔钱能不能付出去,他当时没有回绝你,理论上有操作的空间。2015年11月底前后,你告知他离职后中信总营那边会有其他同事来问其这笔财务顾问费的事,你告诉他和中信总营那边说国元证券收了300万元,并且告诉他这件事中信总营内部也是小范围知道,让他不要到处宣扬。之后陈某问他收了多少钱时,他按照你的说法和陈某说收了300万元。证人李某1证实,2016年6月1日,你给他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还有让国元证券收的300万元,根据期限算的,因为可能1年结清,所以没同意他们一次付600万”。后其安排人员去国元证券索要收费协议及凭证,才确定知道是600万元。证人李某1证实,中信银行不欠国元证券管理费,两家领导也没有达成过折扣、折抵、减免管理费的共识。通过上述书证、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在你、常某的安排下,理财协议外的30bps系国元证券与安徽力赛公司通过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由国元证券从力赛公司一次性收取600万元。该600万元在形式上系国元证券的财务顾问收益与案涉的理财业务没有任何关联,中信银行对该笔费用也不享有任何权益。中信银行与国元证券之间也未达成过折扣、折抵、减免管理费的共识。且在你离职时和中信银行内部调查中,仍然有隐瞒国元证券收取真实数额的行为,意欲占有案涉款项的主观故意明显。(二)你申诉提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你在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发现案涉业务存在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徽商银行官网产品介绍的要素被随意修改、面签时未严格按照中信银行规定亲自核章查验、徽商银行用章不规范、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违规操作情形。你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于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是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行业规范,主动协调推进为对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致王某、常某等人的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上述事实得到证人常某、李某2等人证言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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