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良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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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588号案件名称
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良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良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88号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长岛路8号商住综合楼新楚天扶华庭2613房。法定代表人:罗学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立,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永良,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良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永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6元,由原告湖南海添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宋晓玲书 记 员 曹 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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