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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南明、邓泽能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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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6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南明、邓泽能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南明;邓泽能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南明,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邓泽能,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张南明与被执行人徐井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湘0528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井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徐井定无公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2021年8月25日限额冻结徐井定7个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徐井定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无账户及存款;2021年7月16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徐井定在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1日,承办人到徐井定户籍地新宁县对徐井定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村书记表示徐井定已外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4日将徐井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830,该款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陈 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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