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华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103执25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2520号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华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华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南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49号。法定代表人:易小忠。被执行人:湖南省华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95号都市阳光大厦2301房。法定代表人:梁大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3执252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李俊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肖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707号 下一篇 赵长红、陶金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3执恢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