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1执6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执647号案件名称
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923号星海名都小区A栋2单元1905室。法定代表人:李洪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文军,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2.527714万元,到位金额588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文军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一、被执行人文军名下未发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财产;二、在财付通和阿里巴巴基本无存款;三、调查被执行人文军住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财产。此外,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军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军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底怡然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文华审判员 邹卷澜审判员 陈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347号 下一篇 汤波、贺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