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斌韬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4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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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4240号案件名称
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斌韬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斌韬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4240号原告: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焕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波。被告:上海斌韬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薛斌。原告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斌韬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伟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庞伟丽书记员 汤燕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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