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芸、石利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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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18号案件名称
杨美芸、石利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美芸;石利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杨美芸,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杨代顺(系杨美芸祖父),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石利平,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杨美芸与被执行人石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及不动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美芸并对本案将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石利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美芸与被执行人石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未查到被执行人石利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美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将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群峰审判员 张云龙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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