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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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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李某2;李某3;马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李某2,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李某3,怀仁市人。        被告:马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杨宝春审判员    马先锋审判员    张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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