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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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1、李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李某2;李某3;马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24民初1422号之一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李某2,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告:李某3,怀仁市人。 被告:马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杨宝春审判员 马先锋审判员 张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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