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燕莉、林贤钏等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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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燕莉、林贤钏等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曹燕莉;林贤钏;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燕莉,女,1974年8月29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林贤钏,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孙海兰,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孙海霞,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56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郭晓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56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曹燕莉申请执行林贤钏、孙海兰、孙海霞、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8,01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88,01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89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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