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素梅、黄正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6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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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675号之二案件名称
许素梅、黄正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素梅;黄正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素梅,女,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正本,男,195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许素梅与被执行人黄正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民终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黄正本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许素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万元,该款直接汇入许素梅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如皋磨头支行;账号:62×××77);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黄正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素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后,由陈路遥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60000元,执行费813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处,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813元至本院账户,该款依法收取为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黄正本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许素梅履行10000元。4、2021年9月17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许素梅履行10000元(已履行),余款在2021年10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813元收取为执行费。和解协议达成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20000元及执行费813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民终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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