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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均与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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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
  • 案件名称

    徐小均与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小均;冷朝官;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原告:徐小均,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冷朝官,职务不详。被告:冷朝官,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藏族,住贵州省。原告徐小均与被告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小均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小均负担。审判员  曹闻佳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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