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均与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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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案件名称
徐小均与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小均;冷朝官;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5868号原告:徐小均,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冷朝官,职务不详。被告:冷朝官,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藏族,住贵州省。原告徐小均与被告上海妮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冷朝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小均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小均负担。审判员 曹闻佳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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