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知民初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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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知民初642号案件名称
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42号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欢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璐,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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