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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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694号案件名称
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苏维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694号原告: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588817846H,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乌审宾馆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梅,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维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嘉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刘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恺忆书 记 员 王劲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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