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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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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780号
  • 案件名称

    龚某、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龚某;黄某;雷某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780号原告:龚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黄某,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2,男,193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3,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1,女,200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雷某1母亲),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原告龚某与被告黄某、雷某2、雷某3、雷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龚某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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