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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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780号案件名称
龚某、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龚某;黄某;雷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780号原告:龚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黄某,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2,男,193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3,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告:雷某1,女,200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雷某1母亲),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原告龚某与被告黄某、雷某2、雷某3、雷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龚某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王健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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