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才、何清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恢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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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恢150号案件名称
邓德才、何清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邓德才;何清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邓德才,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何清海,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德才与被执行人何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123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清海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德才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营销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双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何清海有银行存款10笔10731.12元,金额分别为8246元、930.14元、773.75元、674.07元、55.36元、41.61元、3元、2.95元、2.51元、1.73元,均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每月工资528.06元。被执行人何清海有住房公积金61414元,因其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借款本息余额,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管理部不予协助冻结。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000元及相关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任何财产。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为忠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丽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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