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博、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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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855号案件名称
马明博、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明博;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855号原告:马明博,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荣(原告之母),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201室-12,实际经营地天津市东丽区机场一号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昱,董事长。原告马明博与被告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明博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劳动关系成立以来一直未兑现的20%绩效薪点工资(时间段为2018年12月26日--2021年2月28日,共计26.5个月),共计9041元人民币;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克扣的10%绩效薪点工资、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克扣的80%绩效薪点工资、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克扣的20%岗位薪点工资,共计14077元人民币;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未支付的80%绩效薪点工资1400元人民币;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清明节全天、劳动节3天以及其余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共计4598元人民币;5、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括2019年5天、2020年2天、2021年2天,共计7760元人民币;6、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85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入职被告处,职务为文案经理,原告于2021年2月28日离职。被告欠付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中的各项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住所地亦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201室-12仅为被告登记注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宜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颜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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