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梅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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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21号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梅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梅;吴泽奇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21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时代先锋****。法定代表人:钱卫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郑梅,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吴泽奇,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梅、吴泽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郑梅、吴泽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郑梅、吴泽奇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秋儿书 记 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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