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库、杜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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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库、杜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库;杜明秋;张忠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库,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65号边防大队家属楼5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杜明秋,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湖滨小区D区44号车库。被执行人:张忠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湖滨小区D区44号车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库与被执行人杜明秋、张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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