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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库、杜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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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库、杜明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库;杜明秋;张忠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库,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青云路65号边防大队家属楼5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杜明秋,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湖滨小区D区44号车库。被执行人:张忠义,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湖滨小区D区44号车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库与被执行人杜明秋、张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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