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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辉、陈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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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33号
  • 案件名称

    杨祖辉、陈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祖辉;陈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杨祖辉,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陈浩,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祖辉与被执行人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7月30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5000元及利息,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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