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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马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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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金某、马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金某;马某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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