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马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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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案件名称
金某、马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金某;马某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恢3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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