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旺、曾鹏程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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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381号案件名称
汪家旺、曾鹏程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汪家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汪家旺。被执行人:曾鹏程。被执行人:李振被执行人:龙新星被执行人:谢林赶。汪家旺申请执行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责令退赔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家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汪家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其他财产状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汪家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曾鹏程、李振、龙新星、谢林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汪家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6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9688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688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汪家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彭 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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