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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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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44号
  • 案件名称

    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卜云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44号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被告:胡欣欣,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赵县。被告:卜云平,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赵县。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与被告胡欣欣、卜云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负担。审判员  杨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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