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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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44号案件名称
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胡欣欣;卜云平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44号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被告:胡欣欣,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赵县。被告:卜云平,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赵县。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与被告胡欣欣、卜云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县陈哥过桥米线店负担。审判员 杨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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