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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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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068号
  •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朴天罡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068号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朴天罡,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朴天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朴天罡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朴天罡名下汽车一辆,但该车未实际控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75922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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