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王惠民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395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王惠民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王惠民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39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2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31095W(1-1)。主要负责人:朱令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惠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惠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32953.75元、利息17850.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121元、公告费40元、执行费6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波浪申请刘新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1690号 下一篇 胡建东与胡明德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