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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惠星与郑巍、郑泽宇占有排除妨碍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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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70号
  • 案件名称

    罗惠星与郑巍、郑泽宇占有排除妨碍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罗惠星;郑巍;郑泽宇
  • 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罗惠星,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郑巍,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郑泽宇,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郑巍(系郑泽宇之父),身份情况见上。罗惠星与郑巍、郑泽宇占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惠星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上海市徐汇区XXX号房屋并返还,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每月3600元计取的房屋使用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执行,被执行人郑巍、郑泽宇已腾空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XXX号住宅区15号203室房屋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惠星已向本院确认收回上述房屋。经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相关银行、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巍、郑泽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惠星,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巍、郑泽宇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巍、郑泽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钱款部分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勇刚审判员  武 博审判员  张 浩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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