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云吉木斯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80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809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云吉木斯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云吉木斯;张海宏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809号之一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670673968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卢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智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乌云吉木斯(曾用名:布勒特尔),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2-被告:张海宏,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云吉木斯、张海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43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蔚 银 锁审 判 员 张 文 旭人民陪审员 布仁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3-法官助理田丽娟书记员郭牡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雷、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67号 下一篇 罗惠星与郑巍、郑泽宇占有排除妨碍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