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凤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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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207号案件名称
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凤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凤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207号原告: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英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凡,女,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项凤磊,男,汉族。原告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凤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项凤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惠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项凤磊的起诉。审判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才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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