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城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8执保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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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保462号案件名称
山东武城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武城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8执保462号申请人:山东武城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武城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名下3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至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1428执保462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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