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林含笑、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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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杰、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林含笑、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杰;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含笑;杨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23MA776DG9XP),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林场三组12号。 法定代表人:林含笑,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林含笑,女,1992年3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杨鹏,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含笑、杨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为67281.8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9元。应执行67281.8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7281.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含笑、杨鹏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杨鹏名下新A0HJ11东风日产牌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林含笑、杨鹏名下本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1046号双宇威尼斯小镇6栋1单元1702室,该房产被(2019)新0102执保467号案件首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28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含笑、杨鹏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杰,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华泰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含笑、杨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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