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俞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24民初28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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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民初2893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俞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俞芳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24民初2893号之二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8464210280),住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63号。 主要负责人:章永富,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妤,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芳龙,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诉被告俞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经审理发现被告俞芳龙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公告送达后,被告俞芳龙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此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3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章永萍 审判员章吉 人民陪审员许祝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蔡芳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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