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吾林、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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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584号案件名称
张吾林、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吾林;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584号原告:张吾林,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良常路与上庄路交叉口。负责人:李扣林。原告张吾林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吾林于2021年9月7日以调整诉讼思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吾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吾林负担。审 判 员 杨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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