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建英、姚伯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34号案件名称
万建英、姚伯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万建英;姚伯康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34号申请人:万建英,女,195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姚伯康,男,194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姚琛(系姚伯康之女),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万建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姚伯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万建英、被申请人姚伯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建英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姚伯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万建英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姚伯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万建英为姚伯康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万建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