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平、李广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6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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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6865号案件名称
王自平、李广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自平;李广廷;周梦水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865号原告:王自平,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卫,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廷,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梦水,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超,江苏东银(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自平诉被告李广廷、周梦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自平负担。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廷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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