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杨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2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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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民初2095号案件名称
孙某、杨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某;杨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2民初2095号原告:孙某,甘肃省秦安县刘坪镇。被告:杨某,甘肃省秦安县安伏镇。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以被告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某负担。审 判 员 邵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金玉书 记 员 蔡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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