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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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案件名称
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成;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原告:张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刘宁,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民小组。原告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成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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