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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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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
  • 案件名称

    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成;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16民初16134号原告:张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刘宁,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民小组。原告张成与刘宁、重庆宏禾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张成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利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宗亮-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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