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尚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222民初8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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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433号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尚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尚君;余国荣;刁书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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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222民初8433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0699040。法定代表人:宋久安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玲,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虎,该行职工。被告:李尚君,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余国荣,女,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刁书玉,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李尚君、余国荣、刁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尚君、被告余国荣、被告刁书玉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尚君、余国荣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息合计161124.13元,其中本金123488元,利息37636.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4日利息按照11.6232%计算,2019年8月5日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日利息按17.4348%计算)。2、判令被告刁书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9月1日,李尚君、余国荣由刁书玉担保向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0000元,期限2年。2018年9月4日,李尚君、余国荣借款150000元,期限11个月,借款年利率11.6232%,逾期年利率17.4348%。贷款到期后,三人均没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太和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余国荣、刁书玉、李尚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李尚君、余国荣由刁书玉担保向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0000元,期限2年。2018年9月4日,李尚君、余国荣借款150000元,期限11个月,借款年利率11.6232%,逾期年利率17.4348%。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尚欠贷款本金123488元,利息37636.13元未偿还,太和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太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借款(担保)合同、商户联保协议、借款申请书、放款凭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李尚君、余国荣从太和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50000元,年利率11.6232%,逾期年利率17.4348%,截止到2020年6月29日,尚欠贷款本金123488元,利息37636.13元没偿还,有借款合同、借据信息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要求李尚君、余国荣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刁书玉与太和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商户联保协议、担保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尚君、被告余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3488元及利息37636.1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7.434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二、被告刁书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被告余国荣、被告刁书玉、被告李尚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嫚莉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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