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叶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3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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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351号案件名称
柏叶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柏叶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民终3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叶松,男,汉族,住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丁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龙,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男,该行员工。上诉人柏叶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赣榆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柏叶松上诉请求:改判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2429.63元的判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支持违约金2429.63元不合理,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农业银行赣榆支行辩称,该行收取上诉人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合同名称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约明确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该行有权利主张该违约金。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业银行赣榆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柏叶松立即归还农业银行赣榆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1919.64元、利息4700.78元、违约金2429.63元、消费手续费146.67元,合计49196.72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柏叶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4日,柏叶松向农业银行赣榆支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申请农业银行贷记卡,农业银行赣榆支行向柏叶松发放了卡号为6253××××3929的银行贷记卡,授信额度为45000元。双方之间的领用合同中约定逾期年化利率为18.25%,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并约定了消费手续费用。后柏叶松持有该贷记卡进行透支使用,于2020年9月14日开始逾期未还款,尚欠本金41919.64元。庭审中,农业银行赣榆支行要求柏叶松偿还欠款本金41919.64元,支付利息4700.78元、违约金2429.63元、消费手续费146.67元,并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诉后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柏叶松向农业银行赣榆支行申领贷记卡并透支使用,其应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其欠款,但柏叶松自2020年9月14日开始逾期未还款,尚欠本金41919.64元未还,违背诚信原则,农业银行赣榆支行有权要求柏叶松偿还欠款41919.64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用,柏叶松亦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综上,农业银行赣榆支行要求柏叶松偿还透支款本金41919.64元及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柏叶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赣榆支行支付偿还透支款本金41919.64元、利息(其中诉前利息为4700.78元,诉后利息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违约金2429.63元、消费手续费146.67元。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柏叶松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支付违约金2429.63元的主张能否成立。关于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办农业银行贷记卡,在领用合约中就违约金予以了明确约定。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受合约约定的约束。本案中,上诉人透支使用贷记卡并逾期未还款,已触发违约条款,按约定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合约就违约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约定,上诉人关于其不应支付违约金2429.63元的主张无合同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柏叶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柏叶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文元审 判 员 丁燕鹏审 判 员 仕玉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文晓书 记 员 李绣殊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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