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悦萍、六盘水盛兴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9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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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980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悦萍、六盘水盛兴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悦萍;六盘水盛兴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悦萍,女,1967年11月9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六盘水盛兴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YDYW99,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发扬路8号404室。法定代表人:杨德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01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马悦萍与被执行人六盘水盛兴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3302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854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措施。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有债权且双方就该债权正在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处理。本院已向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债权采取控制措施。其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电话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债权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未执行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褚杜龙书记员 管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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