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王芳等杨永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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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7执1809号案件名称
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王芳等杨永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王芳;杨永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7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竭,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王**,女,198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中央花园小区5-2-502室。 被执行人:杨永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中央花园小区5-2-502室。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杨永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于2021年08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王**、杨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杨永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给付案款166391.37元,交纳执行费23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杨永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于2021年09月28日因与被执行人王**、杨永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7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斌审判员 蔡辰审判员 木合亚提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子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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