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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跃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182民督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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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286号
  • 案件名称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跃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跃文;邓靖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182民督286号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巧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城郊乡石泉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邓跃文,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双江口社区新建街4号。被申请人:邓靖,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楚沩社区八一西路106号。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邓跃文、邓靖系豪德市场C区7街1栋12号业主,申请人依据与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豪德市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申请人邓跃文、邓靖共计欠缴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1380.62元,经申请人书面催缴,被申请人仍未缴纳上述物业费,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宁乡县物价局价格备案申请表、催收记录、工程维修清单、工程款明细、绿化维护、卫生清扫、管道疏通、保安人员培训、评优照片等证据。现请求被申请人邓跃文、邓靖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380.6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邓跃文、邓靖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1380.62元。申请费28元,由被申请人邓跃文、邓靖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之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金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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