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爱辉、张爱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8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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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8963号案件名称
颜爱辉、张爱祥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颜爱辉;张爱祥;孙柳村;陈龙;金伟;吴亮华;刘建红;陈伟署;曹骏;张松;周勇;黎楚平;陈要刚;容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8963号申请人:颜爱辉。申请人:张爱祥。申请人:孙柳村。申请人:陈龙。申请人:金伟。申请人:吴亮华。申请人:刘建红。申请人:陈伟署。申请人:曹骏。上述九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松。被申请人:周勇。被申请人:黎楚平。被申请人:陈要刚。被申请人:容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爱辉、张爱祥、孙柳村、陈龙、金伟、吴亮华、刘建红、陈伟署、曹骏与被申请人张松、周勇、黎楚平、陈要刚、容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爱辉、张爱祥、孙柳村、陈龙、金伟、吴亮华、刘建红、陈伟署、曹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松、周勇、黎楚平、陈要刚、容军银行存款234457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颜爱辉、张爱祥、孙柳村、陈龙、金伟、吴亮华、刘建红、陈伟署、曹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松、周勇、黎楚平、陈要刚、容军银行存款234457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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