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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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39号案件名称
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39号申请人:米肉古丽·买提努热,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玉素甫·艾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米肉古丽·买提努热与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28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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