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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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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39号
  • 案件名称

    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米肉古丽·买提努热;玉素甫·艾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39号申请人:米肉古丽·买提努热,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玉素甫·艾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米肉古丽·买提努热与玉素甫·艾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28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则孜·阿不力米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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