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娟与丁文,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358号

由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云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李秀娟;丁文;于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358号
  • 案件名称

    李秀娟与丁文,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秀娟;丁文;于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358号 原告:李秀娟,女,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丁文,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于靖,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李秀娟与被告丁文、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秀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洋书  记  员      汪小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