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358号 原告:李秀娟,女,199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丁文,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于靖,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李秀娟与被告丁文、于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秀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洋书 记 员 汪小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