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沈俊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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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02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沈俊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沈俊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02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负责人:谭明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沈俊,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沈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514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俊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俊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华永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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