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商万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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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商万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商万民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172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娜,系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万民,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商万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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