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峰、魏蝉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9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948号
  • 案件名称

    刘峰、魏蝉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峰;魏蝉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8民初948号原告:魏蝉鱼,男,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峰,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魏蝉鱼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卜凯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蝉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峰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3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因经济紧张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诿。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峰缺席无辩论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借条一张。被告刘峰缺席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产经营玻璃周转困难,2015年11月7日借原告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魏婵鱼现金叁万元(30000元 整) 刘峰  2015年11月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用于周转,有其出具借条在卷佐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共计1150元,由被告刘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卜凯丰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浣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