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绪生、袁思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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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51号案件名称
秦绪生、袁思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绪生;袁思彦;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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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51号 申请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旬阳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吕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秦绪生,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袁思彦,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秦绪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绪生、袁思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秦绪生、袁思彦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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