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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加强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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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280号
  • 案件名称

    钟加强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钟加强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加强,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2021年9月2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6日20时54分左右,钟加强饮酒后驾驶粤P×××××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花都区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钟加强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3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加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加强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3mg/100mL、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钟加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加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钟加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态度等,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芷颖杨俊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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