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剑、高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50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15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房剑、高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房剑;高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剑,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高荣,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房剑与被执行人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泰宣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高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房剑借款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督促履行。因本院在督促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全国、省级等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执行过程中至被××人户籍地根××湖头村××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家中仅老人亲属在,未发现被执行人高荣的存在,亲属称高荣常年在外,很久未回,具体情况不清楚。4.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5.本院通过邮寄执行进程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及续行查封冻结、执行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邮寄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宣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丰海东审 判 员 陈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叶鲲鹏书 记 员 祝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建国、沈圣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853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何海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007号